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政办发〔2023〕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等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第五条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有独立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明确1名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督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线索报告等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配强执法力量,做好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工作,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有效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自治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有效整合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以及第三方机构数据等,促进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统计、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对接运用自治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本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并督促指导旗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研判工作。
旗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专项排查、线索核实等方式,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网格巡查、楼宇排查等工作,及时向旗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送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信息。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加大对网格员的宣传培训力度,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督促指导网格员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宣传、线索巡查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全面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在初步核查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对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监管手段,加强综合监管,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字样或者内容,以及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控制增量,分类稳妥处置存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原标题:【事关防范、处置非法集资 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zmt/198530.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